《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 英文名称:Code for disign of extinguisher distribution in buildings
替代情况:GBJ140-1990 中标分类:工程建设-工程抗震、工程防火、人防工程-P16工程防火 ICS分类:环保、保健与安全-消防-13.220.10灭火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5-07-15 实施日期:2005-10-01 提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归口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起草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起草人:胡传平、唐祝华、刘保平、诸容、南江林 简介:本规范适用于生产、使用或储存可燃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或储存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房或库房。 1 总 则 1.0.1本条阐述了制订和修订本规范的意义和目的,强调只有合理、正确地配置灭火器,才能真正加强建筑物内的灭火力量,及时、有效地扑救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初起火灾。众所周知,灭火器的应用范围很广,全国各地的各类大、中、小型工业与民用建筑都在使用,到处皆有;灭火器是扑救初起火灾的重要消防器材,轻便灵活,稍经训练即可掌握其操作使用方法,可手提或推拉至着火点附近,及时灭火,确属消防实战灭火过程中较理想的第一线灭火装备。在建筑物内正确地选择灭火器的类型,确定灭火器的配置规格与数量,合理地定位及设置灭火器,保证足够的灭火能力(即需配灭火级别),并注意定期检查和维护灭火器,就能在被保护场所一旦着火时,迅速地用灭火器扑灭初起小火,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1.0.2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应配置灭火器的,生产、使用和储存可燃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亦即:凡是存在(包括生产、使用和储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场所,均应配置灭火器。这是因为有可燃物的场所,就存在着火灾危险,需要配置火火器加以保护。反之,对那些确实不生产、使用和储存可燃物的建筑场所,当然可以不配置灭火器。这里还需要说明的是:本规范中的可燃物系指广义范围的可燃烧物质,亦即除了不燃物之外,凡可燃固体物质、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可燃金属等都归属于可燃物的范畴。因此,即使是耐燃物,由于其仍然还是能够燃烧的,故也属于可燃物。鉴于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用于扑救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火灾的定型灭火器,因此,本规范暂定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房和库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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