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建筑不“节能”将受重罚
摘要: 青岛市新建十二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应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或预留内部管道,否则处10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日前公布《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 ...
青岛市新建十二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应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或预留内部管道,否则处10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日前公布《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征求意见稿)》(详见青岛政务网 http ://www.qingdao.gov.cn)。对民用建筑(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的投资、项目、新技术等进行了细致规定。 “条例”规定,青岛市新建十二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饭店、游泳池、公共浴室等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设计,并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或预留内部管道。对因规划、技术等原因不能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当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核认定。 “条例”同时明确了对违反规定的相关处罚措施,其中,建筑面积两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及建筑面积二十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未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或未预留内部管道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市民对“条例”相关规定有何意见或建议,可于4月16日前通过三种方式进行反馈。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11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邮编:266071,电子信箱:faguierchu@163.com ,联系电话 /传真:8591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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