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拖欠工资 建筑公司被判支付
摘要: 4月16日,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原告吴某与被告临川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判决被告支付原告1.9万余元工资。 被告临川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承接一建设工程后,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刘某将这 ...
4月16日,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原告吴某与被告临川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判决被告支付原告1.9万余元工资。 被告临川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承接一建设工程后,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刘某将这一工程转包给敖某。原告吴某受项目经理部聘请担任专业工长、技术负责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项目经理部与原告口头约定除刘某每月付原告工资3200元外,敖某每月付原告工资1800元。工程完工后,敖某尚欠原告工资1.9万余元,而被告则以其与原告不是劳动关系为由拒付敖某拖欠原告的工资。2008年10月10日,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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