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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拟建立建筑劳保费筹集管理办法

2013-8-15 22:38|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35| 评论: 0

摘要: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法制办8月17日对外发布《自治区建筑企业劳动者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草案)》,向社会征求立法意见。《办法》提出,建筑企业劳动者社会保障费须单独列项,不能列入竞争性费用。   建筑 ...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法制办8月17日对外发布《自治区建筑企业劳动者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草案)》,向社会征求立法意见。《办法》提出,建筑企业劳动者社会保障费须单独列项,不能列入竞争性费用。

  建筑企业劳动者社会保障费是指列入工程造价中应当为建筑企业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的统称。《办法》拟规定,建筑劳保费要在编制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及竣工结算时单独列项,不得列入竞争性费用。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时,要将建筑劳保费列入招标标底,建筑企业在建设工程投标时,要将社会保障费列入标底报价。建筑劳保费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价依据,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统一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税前)3%计取。建筑劳保费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建筑企业不得自行计取或结算,建设单位不得直接向建筑企业支付或从工程款中扣除。建筑劳保费在提取相应的政府调剂金和管理风险积累金后,应按季度拨付建筑企业。建筑企业在收到建筑劳保费管理机构拨付的建筑劳保费后,应依法向当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将被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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