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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建筑物4层以上不得设娱乐场所

2013-8-15 22:42|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62| 评论: 0

摘要:   近日,《南京市消防条例》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笔者注意到,该条例对于高层、地下建筑等明确了多项消防安全规定,如“视频设备应当具有消防安全提示功能”,“不得占用高层建筑的避难 ...

  近日,《南京市消防条例》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笔者注意到,该条例对于高层、地下建筑等明确了多项消防安全规定,如“视频设备应当具有消防安全提示功能”,“不得占用高层建筑的避难层、避难间”。

  对于燃料的使用,条例也作出硬性规定,“不得在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地下建筑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低于60摄氏度的液体作燃料,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宾馆、饭店厨房油烟气管道应当定期清洗,并建立台账”。如果违反以上规定,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建筑物的地下、半地下、地上4层及以上楼层,都不得新设公共娱乐场所。如果是在条例施行前已经开设的,应当逐步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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