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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层建筑有望配防毒面具

2013-8-15 22:47|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52| 评论: 0

摘要:   北京将倡导高层建筑的管理使用人配备缓降器、防毒面具等避难救生设施。此外,高层建筑应设置安全疏散路线指导图,并在醒目位置设安全逃生路线等的明显标志和警示标语。   近日,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 ...

  北京将倡导高层建筑的管理使用人配备缓降器、防毒面具等避难救生设施。此外,高层建筑应设置安全疏散路线指导图,并在醒目位置设安全逃生路线等的明显标志和警示标语。

  近日,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24次会议,会议审议了《北京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相比于一审稿,修订草案修改稿加强了对高层建筑和地下空间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确了高层建筑管理使用人的7项具体责任,并对其配备避难救生设施和自救工具做出倡导性规定。

  按修改稿规定,高层建筑的管理使用人应清除高层建筑周边、消防扑救场地上空妨碍登高消防车作业的建筑、设施、设备;在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醒目位置设置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显标志和警示标语;设置安全疏散路线指导图。需要暂时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应当采取有效替代措施;停用消防设施、器材超过24小时的,报告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修改稿还提出,倡导高层建筑的管理使用人配备缓降器、软梯、救生袋、防毒面具等避难救生设施;自备救生绳、口哨、手电筒等自救工具。修改稿也对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使用管理人提出要求,不得占用安全出口外的人员疏散场地、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不得变更规划使用功能等。

  ■ 焦点

  消防通道将设明显标志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对消防通道的规定不够清晰,应当进一步明确以便各方面守法和执法。因此,修订草案修改稿增加了一条,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街区消防车通道标志由市和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设置。住宅区、商业区、工厂区的消防车通道标志由所在使用、管理单位设置,有条件的地区应当设置消防车通道标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车通道用途,或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火灾扑救的障碍物。公安消防队在灭火救援时,有权强制清理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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