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湿地内不得建无关建筑
新疆是较典型的内陆干旱区,湿地资源极其珍贵,由于人为及自然的原因,湿地的大量萎缩越来越受到关注。每年的自治区及乌鲁木齐市两会上,为湿地保护进行立法也成为人大代表们必提的议案之一。近日,《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提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 自治区林业厅厅长尼加提·马合木提向会议作关于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时说,我区是较典型内陆干旱区,湿地资源极其珍贵。据全国第一次湿地资源调查结果显示,全区现有各类湿地约148万公顷,占全疆国土总面积的0.8%,其中河流湿地45个,湖泊湿地108个,沼泽湿地148个,人工湿地134个。近年来,我区共计建立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13处,建立国家湿地公园11处。但由于人口增长、水资源不合理开发利用以及环境污染等原因,使我区湿地不断萎缩,目前,全区湿地面积由建国初的280万公顷降至148万公顷,湖泊面积由1.2万平方千米,降至7000平方千米。湿地面积减少使多种水禽和依赖湿地生存的野生动植物失去生存空间,数量大量减少,甚至出现濒危或灭绝现象。制定一部符合我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条例(草案)》规定,具备六类条件的湿地,要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包括: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自然湿地生态系统或者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型湿地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珍稀、濒危野生生物物种集中分布的;属于国家或者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禽的繁殖栖息地、越冬地或者迁徙停歇地的;对水栖动物重要的洄游、繁殖具有典型或者重要意义的;经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湿地。 另外,对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功能明显,但是面积较小,尚不具备建立自然保护区条件的湿地,可以由湿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湿地保护小区;对自然景观优美、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或者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的湿地,经县市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建立湿地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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