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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新建廉租房建筑面积不得高于50㎡

2013-8-15 22:52|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62| 评论: 0

摘要: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决定》业经2012年9月4日市政府(小区网 论坛)十四届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新修正的《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3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决定》业经2012年9月4日市政府(小区网 论坛)十四届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新修正的《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3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2008年7月1日开始施行。 4年过去了,内外部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适应新形势,市政府对《办法》进行了修正。新修正的《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在大连市政府网站及23日出版的《大连日报》进行公布。

  新《办法》共修改了9条。其中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界定,货币补贴方式等条款进行了修正,对于什么样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房等,新《办法》增加了相应款项。

  修订后的办法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最低生活保障证;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住房保障机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相关材料。

  新《办法》还明确,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腾空、改建的公有住房;接受社会捐赠的房屋;其他方式筹集的房屋。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小区中配建,也可适当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小区中配建廉租住房的,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廉租住房配建数量、布局、套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回购事项。在普通商品房小区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应当在其建筑面积中明确按规范配建的公建等建筑面积。

  《新办法》共修改了9条。对比原《办法》的条款,可以发现,修改后的新《办法》更科学严谨,更人性化。

  1.关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原条款

  原《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为:“前款所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低收入专项救助待遇,住房面积低于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 ”

  ◎修改后

  新《办法》将“或者低收入专项救助待遇”这句话删除,更显科学与严谨。

  ◎原条款

  原《办法》第六条规定“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乘以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享受低收入专项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补贴标准的百分之七十。 ”

  ◎修改后

  在修正中,“享受低收入专项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补贴标准的百分之七十。 ”被取消了,不再执行。

  3.符合什么条件可申请廉租房

  ◎原条款

  原《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四种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低收入专项救助待遇;(三)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包括申请之日起前五年交易或者拆迁的住房面积)低于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标准。

  ◎修改后

  新《办法》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两款,即:“家庭成员离异的,离异时间需满两年方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已经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的家庭,不能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

  4.申请廉租房应提供的材料

  ◎原条款

  在第十六条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最低生活保障证;(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四)住房保障机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修改后

  同时,新增加了“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相关材料。 ”

  5.何种情况应退回廉租房

  ◎原条款

  在第二十二条中规定,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承租住房:(一)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住房居住的;(二)无正当理由累计六个月以上未交纳住房租金的。

  ◎修改后

  新《办法》中规定,“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不退回住房的,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办理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手续;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住房保障机构责令六个月内退回住房,退房期间按照市场价格计算房租,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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