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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出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2013-8-15 20:23|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44| 评论: 0

摘要: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南京市日前出台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室)移送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完整、准确、系统 ...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南京市日前出台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室)移送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完整、准确、系统,其内容包括工程前期文件、施工技术文件、监理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到市、县(区)城建档案馆(室)进行登记,签订《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未经档案专项验收或者档案专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区)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准确、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工程档案经检查符合归档要求的,由市、县(区)城建档案馆(室)出具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
城建档案的利用实行有偿服务。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单位和个人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城建档案及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在城建档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按规定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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