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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发布

2013-8-15 18:05|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90| 评论: 0

摘要: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发布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意见稿》指出,对设计、施工达不到节能标准的商品房,不得办理开工或 ...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发布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意见稿》指出,对设计、施工达不到节能标准的商品房,不得办理开工或竣工验收手续、不得销售使用。

  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项目备案后、正式开工建设前,报送节能评估文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登记备案意见,是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将加强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核发施工许可证和开展安全质量监督时,要加强监督检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中建筑节能的内容,对设计、施工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得办理开工或竣工验收手续,属商品房的不得销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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