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出台两部制热价,将按用热量收费
1月25日,记者从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了解到,辽宁省有望实行“两部制热价”,预计到今年年底前全省地级市全部出台“两部制”热价办法。明年对新竣工建筑及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全面取消以面积计价收费方式。无论房屋是否有人住,是否办理停供,房主都要缴纳一定的基础供暖费,一套100平米的普通住宅,即使停供,也要交纳最多800元的供暖费用。 停止供暖也要交30%基础费 2010年年初,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从2010年起,北方城市新竣工集中供热建筑都应当实行按户用热量计价收费。实行热计量,用户可以根据室温需要调节热量,多用热多付费,少用热少付费,以促进节能减排。 2010年10月,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辽宁省物价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要求各地科学合理地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为此,沈阳、大连两市出台了《非居民住宅建筑按用热量收费价格标准》和《沈阳市关于对居民供热试行计量收费的通知》。 按照《关于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用户热费将由基本费用和计量费用两部分组成。基本费用也就是供暖基础费,目前,按照国家的规定,辽宁省可将两部制热价中按面积收取的基本热价比例暂按30%确定。也就是说,即使办理停供,也要缴纳30%的基础供暖费。 新建建筑必须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 收取基本供暖费的基础是有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为此,辽宁省进行了全省范围内的建设和对原集中供暖和未设计安装供热计量系统的房屋的改造。截至目前,辽宁省已经全面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任务1971万平方米,占改造总任务数的103.7%。 2010年10月份,沈阳市建委表示,2010年9月1日后新建建筑办理竣工验收的工程,必须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实现分户计量,分室控制。对未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的项目,不分理由,一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而在《关于在民用建筑工程建设中推行供热计量系统的通知》等文件,也规定了在民用建筑中强制推行供热计量系统。强调的内容如出一辙,首先是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和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及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凡不按热计量系统进行设计和不安装经首检合格热计量系统的,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再就是已经竣工的节能民用建筑,凡是实行集中供热、未设计安装供热计量系统的,要制定计划,分期进行供热计量系统改造。 明年全部实现按用热量收费 “今年我们将全力推进供热计量改造工作。”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国家用两年时间,全部完成既有大型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的要求,辽宁省将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及措施,全面启动对政府机关和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作,到2012年全部实现按用热量收费。对新竣工建筑及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全面取消以面积计价收费方式。 同时,加速推进供热收费改革和制定按热计量收费办法。加速实现供热收费“暗补”变“明补”,并抓好各市“两部制”热价制定工作,到2011年底前全省地级市全部出台“两部制”热价办法。 热计量收费起步阶段“多退少不补” 目前推行供热计量收费还在起步阶段,如出现问题该如何解决呢。据上述负责人介绍,在结算热费时,将实行“多退少不补”原则,即先按面积计算的热费一次性收取,供热结束后按供热计量收费高于按面积收费的部分不再向用户收取。之后随着供热计量收费的推进,在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应逐步过渡到“多退少补”。 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因热计量表损坏以及质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则按面积收费结算。“在收费初期,我们还将与各地物价、供热等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反复测算和调整,使供热计量价格不断完善。” 沈阳已开始实施热计量收费 据统计,辽宁省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的民用建筑共有1308万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筑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的城市有大连、阜新、朝阳、盘锦4个城市,共计192万平方米;公共建筑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的城市有沈阳、大连2个城市,共计1116万平方米。沈阳、大连、铁岭、盘锦等市已经制定出台供热计量收费制度,大连、鞍山、铁岭、朝阳4市已经完成采暖费“暗补”变“明补”,这些措施都有效推进了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工作。“沈阳目前部分地区已经开始实施供热计量收费了。”沈阳市供热办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沈阳市已经出台了《非居民住宅建筑按用热量收费价格标准》和《沈阳市关于对居民供热试行计量收费的通知》,且目前已有5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已实现按表计量收费。同时,截至到现在沈阳已经完成了35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改造工作并已开始实施供热计量收费,也就是说这些地区如果停供,将面临缴纳供暖基础费。 具体收费标准难敲定 “安装计量表不意味着就能立即按表收费,表好安,怎么收费不好定啊。”据沈阳某供暖公司专业人士介绍,供暖基础费是固定的,国家规定的范围是正常供暖费的30%至60%之间,各地可酌情而定。 而如何确定计量热价,则需要研究探讨。因为同样面积情况下,把山、把顶住户用热量肯定高于不把山、不把顶的住户,如果一视同仁,按一样的规定收取,那么对把山、把顶用户似乎不那么公平。 那么是否要在热计量上区别对待呢?目前,各业内人士观点也没达成一致。有的专家提出设置系数,把顶的按系数0.9收,把山的按0.9收,既把山又把顶的按0.8收。“比方说别人交一百的话,他们就交八九十。”专家说。但是也有人认为应该统一收费标准,因为顶楼和把山的房子在买时就比买正常的房子价格要低,已经在房款上有所补偿了,所以之后就不应该再区别对待了。
|
会员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