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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明年正式施行 乡村将纳入整体规划

2011-12-22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59| 评论: 0

摘要: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将于20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与旧有的《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相比,新条例在将乡村纳入到整体规划当中的同时,更加注重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赋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将于20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与旧有的《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相比,新条例在将乡村纳入到整体规划当中的同时,更加注重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赋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新条例规定,城乡规划要统筹城乡发展,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把城市群作为推进城镇化的主体形态,纳入设区市规划区的区域,由设区市政府城乡规划部门统一进行规划管理;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新条例规定,在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征求公众和专家的意见;编制和修改的城乡规划成果报批前,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经依法批准后及时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在颁发后公布,特别是住宅建筑应当在房屋预售、销售场所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

  针对将住宅改作餐饮娱乐设施、将停车场改作营业场所等现象,新条例明确了建筑物用途管制制度。对确实需要改变规划许可规定的建筑物用途的,要求在符合城乡规划,满足建筑安全、环境、交通、相邻关系等方面要求,并征得包括业主在内的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后,报规划许可证审批机关审批。

  新条例取消了旧条例规定的放、验线审批,强化许可机关监督检查责任,既满足了批后管理的需要,也精简了审批事项;同时,鼓励村民自治,规定村民在自己原有的宅基地上建设住宅,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向所属的镇或者乡政府备案,不再实施行政许可。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闻发言人、总规划师桑卫京介绍说,作为公共政策,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平和公正的重要依据。作为实施性立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既注重对法的细化完善,增强地方法规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也力求突破创新,体现河北特点。据统计,体现细化完善的内容有22条,体现创新内容的有35条,既体现创新又体现细化完善的内容有5条,三项合计共62条,占总条数的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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