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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气体灭火系统的适用范围

2015-11-11 09:11|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40|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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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气体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电气火灾;

  2、固体表面火灾;

  3、液体火灾;

  4、灭火前能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注除电缆隧道(夹层、井)及自备发电机房外,K型和其他型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得用于其他电气火灾。

  气休灭火系统不适用干扑救下列火灾:

  1、硝化纤维、硝酸钠等氧化剂或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

  2、钾、镁、钠、钦、错、铀等活泼金属火灾;

  3、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

  4、过氧化氢、联胺等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火灾;

  5、可燃固体物质的深位火灾。

责任编辑:z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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