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概述 1.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2.实质:政府行为。 3.主体: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站)。 4.目的: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 5.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6.方式:政府认可的第三方监督。 7.内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主体的质量行为。 8.手段:施工许可证制度、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体 (1)主体是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政府委托认可的第三方,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代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能。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监督机构性质 (1)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考核认定的独立法人; (2)机构及监督人员,均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2.主要任务 (1)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工程质量监督; (2)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3)检查施工现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4)检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 (5)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6)向委托的政府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验收后5日内); (7)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 (8)受委托,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9)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 (四)政府监督与监理的区别
(五)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1.时间: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 2.备案主体:建设单位。 3.备案内容: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 4.备案机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 (六)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1.一般事故; 24小时向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重大事故; 3.特别重大事故。 (七)法律责任 1.不及时如实报告重大质量事故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尽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更多推荐: ·2015年一级建造师报名时间汇总(更新中…) ·趁心未老,趁梦还在,全力备考!2015一建招生热力开启! ·【一建集中营】备战一建,此刻启程!结识备考小伙伴,一起考出好成绩! ·【有问有“达”】网校名师达江一建交流贴 2015一级建造师辅导课程、辅导书热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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