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缺陷责任期
摘要: (1)缺陷责任期是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2)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3)发包人原因,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后,工程 ...
(1)缺陷责任期是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2)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3)发包人原因,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4)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可由发承包双方约定; (5)责任期内,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由承包人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6)承包人维修并承担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7)其他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也不得扣除保证金。 责任编辑:lala 更多推荐: ·2015年一级建造师报名时间汇总(更新中…) ·趁心未老,趁梦还在,全力备考!2015一建招生热力开启! ·【一建集中营】备战一建,此刻启程!结识备考小伙伴,一起考出好成绩! ·【有问有“达”】网校名师达江一建交流贴 2015一级建造师辅导课程、辅导书热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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