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一)审查施工方案的责任 1.监理单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与专项施工方案; 2.审查的重点是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 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由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二)安全隐患报告的责任 1.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2.情节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3.施工单位拒绝执行的,向有关主管理部门报告。 (三)法律责任 1.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责任 (1)注册执业人员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 (2)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4)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其它法律责任 (1)情况 1)未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的,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2)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3)并处10万元~30万元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5)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6)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lala 更多推荐: ·2015年一级建造师报名时间汇总(更新中…) ·趁心未老,趁梦还在,全力备考!2015一建招生热力开启! ·【一建集中营】备战一建,此刻启程!结识备考小伙伴,一起考出好成绩! ·【有问有“达”】网校名师达江一建交流贴 2015一级建造师辅导课程、辅导书热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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