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管理部门 1.全国安全生产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2.全国建设工程安全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 3.其它专业 国务院各相关部门。 4.可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二)监督管理措施 1.审查批准; 2.验收; 3.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同时审查工程有无安全施工措施; 4.不得收费。 (三)监督管理部门的权限 1.检查、调阅资料、了解情况; 2.当场纠正或限期改正; 3.行政处罚; 4.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隐患可以责令暂时停业; 5.对不符合规定的器材查封或扣押,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监督检查不得影响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监督检查人员的义务 1.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2.出示有效证件; 3.保密义务。 (五)法律责任 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法律责任 (1)停业整顿; (2)予以关闭; (3)吊销其有关证照。 2.未履行赔偿责任的法律责任 (1)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具有继续履行赔偿的义务; (3)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它财产的,可随时请求法院执行。 责任编辑:lala 更多推荐: ·2015年一级建造师报名时间汇总(更新中…) ·趁心未老,趁梦还在,全力备考!2015一建招生热力开启! ·【一建集中营】备战一建,此刻启程!结识备考小伙伴,一起考出好成绩! ·【有问有“达”】网校名师达江一建交流贴 2015一级建造师辅导课程、辅导书热销:
|
会员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