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一)应急救援 1.应急救援预案与救援体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 2.应急救援组织:施工单位。 3.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规模小的生产经营单位。 4.应急救援器材: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1.事故现场人员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 4.政府与管理部门现场组织抢救。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1.调查处理实事求是,提出处理意见; 2.责任事故,除查明事故单位,还查处对此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能的行政部门; 3.任何人不得干扰调查处理。 (四)法律责任 1.救援不利的法律责任(主要负责人) (1)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2)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 (3)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不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主要负责人) (1)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2)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 (3)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lala 更多推荐: ·2015年一级建造师报名时间汇总(更新中…) ·趁心未老,趁梦还在,全力备考!2015一建招生热力开启! ·【一建集中营】备战一建,此刻启程!结识备考小伙伴,一起考出好成绩! ·【有问有“达”】网校名师达江一建交流贴 2015一级建造师辅导课程、辅导书热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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