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建筑法主要内容:工程监理制度

2015-5-7 16:55|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5| 评论: 0

摘要: (一)监理制度的内涵 1.指具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代表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管理的过程; 2.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二)强制监理的工程范围(5类) 1.国家重点建设项 ...

(一)监理制度的内涵

1.指具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代表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管理的过程;

2.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二)强制监理的工程范围(5类)

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2.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1)5万平米以上,必须实行监理。

(2)5万平米以下,可以实行监理。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其他。

(1)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公益、公众安全基础设施项目;

(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三)监理的依据

1.法律、法规

2.技术标准

(1)强制性标准——必须遵守;

(2)推荐性标准——合同约定。

3.设计文件

(1)按设计要求施工单位;

(2)发现设计有问题,报告建设单位。

4.承包合同

(四)监理的内容(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

1.进度控制;

2.质量控制;

3.成本控制;

4.安全管理;

5.合同管理;

6.信息管理;

7.沟通协调。

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施工企业。

(五)监理的权限

1.监理人员认为施工不符合要求,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2.监理人员发现设计有问题的,应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六)监理任务的承接

1.不能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不得转让也不得分包工程监理业务。

(七)履行监理合同

1.独立监理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材料、构配件、设备的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

2.公正监理

与承包单位串通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八)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

1.与施工单位串通的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转让监理业务的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2)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责任编辑:lala

  更多推荐:

  ·2015年一级建造师报名时间汇总(更新中…)

  ·趁心未老,趁梦还在,全力备考!2015一建招生热力开启!

  ·【一建集中营】备战一建,此刻启程!结识备考小伙伴,一起考出好成绩!

  ·【有问有“达”】网校名师达江一建交流贴

  2014年一级建造师官方微信

  2015一级建造师辅导课程、辅导书热销:

辅导班次

适合人群

配套辅导书

特色班

 超值优惠套餐,适合基础好,自学能力强学员     550元/门

立即购买>>

通关班

 报名、考试不过,下期免费学,适合提前备考的学员  880元/门

精品班

 高清智能交互课件,适合基础薄弱、工作较忙学员   1200元/门

实验班

 签协议保障通关,适合专职助教督促指导,零基础学员 2000元/门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相关阅读

已有 0 人参与

会员评论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