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复习资料:建造师执业

2015-5-7 17:05|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74| 评论: 0

摘要:   (一)建造师执业 1.执业范围 (1)任项目经理; (2)从事其他施工的管理活动; (3)法律规定的其他业务; (4)一级建造师,可担任特级、一级建筑资质的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 (5)二级建 ...
  (一)建造师执业

1.执业范围

(1)任项目经理;

(2)从事其他施工的管理活动;

(3)法律规定的其他业务;

(4)一级建造师,可担任特级、一级建筑资质的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

(5)二级建造师,可担任二级、二级以下的建筑资质的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

2.受聘单位的要求

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3.对岗位的要求

(1)不能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的项目经理;

(2)工程施工管理以及质量合格文件,必须有建造师的签字与印章;

(3)除进行施工管理外,还可以从事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与服务。

(二)权利与义务

1.注册建造师的权利(8条)

(1)使用注册建造师的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2.注册建造师的义务(7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执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3.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以下行为(9条)

(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复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8)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1.由注册建造师取代项目经理资质;

2.过渡期为5年,2003年2月27日~2008年2月27日;

3.2008年2月27日后,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必须由注册建造师来担任;

4.14个专业的工程规模标准不相同。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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