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复习资料:建造师注册
(一)注册程序与管理机构 1.具有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单位提出申请; 2.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3.具体审批程序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4.批准注册的,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5.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注册申请 1.初始注册 (1)条件(四条件) ①有证书——资格证书; ②有工作——受聘于单位; ③符合要求——继续教育; ④没有情形——无不予注册情形。 (2)时间要求 ①资格证书签发3年内; ②逾期必须满足继续教育要求。 2.延续注册 (1)注册有效期满后继续执业的注册; (2)时间在原注册期满30日前; (3)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3.变更注册 (1)变更执业单位; (2)变更后仍延续原有注册有效期。 4.增项注册 (1)增加执业专业 如原注册为建筑工程,现要增加公路专业的。 (2)提供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不予注册情形 (1)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受聘于两家以上单位; (3)继续教育不合格; (4)正受刑事处罚; (5)因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后,不满5年; (6)其它原因受处罚后,不满3年; (7)被吊销注册证书后,不满2年; (8)注册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发生过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 (9)受聘单位不符合条件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 (11)其他。 (四)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况 (1)单位破产; (2)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3)单位被吊销或撤回资质证书; (4)解除聘用关系; (5)期满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8)其他。 (五)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 (1)印章失效; (2)撤销注册证书; (3)吊销注册证书; (4)受刑事处罚; (5)其他。 更多推荐: ·2015年一级建造师报名时间汇总(更新中…) ·趁心未老,趁梦还在,全力备考!2015一建招生热力开启! ·【一建集中营】备战一建,此刻启程!结识备考小伙伴,一起考出好成绩! ·【有问有“达”】网校名师达江一建交流贴 2015一级建造师辅导课程、辅导书热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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