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考试知识点:专项方案编制
一、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二、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7.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三、专项方案的专家论证 (一)应出席论证会人员 1.专家组成员;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3.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4.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二)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专家组对专项施工方案审查论证时,须察看施工现场,并听取施工、监理等人员对施工方案、现场施工等情况的介绍。 (三)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1.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2.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3.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四)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四、专项方案实施 (一)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三)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办法”第八条规定重新审核,并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责任编辑:lala 更多推荐: ·2015年一级建造师报名时间汇总(更新中…) ·趁心未老,趁梦还在,全力备考!2015一建招生热力开启! ·【一建集中营】备战一建,此刻启程!结识备考小伙伴,一起考出好成绩! ·【有问有“达”】网校名师达江一建交流贴 2015一级建造师辅导课程、辅导书热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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