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摘要: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置、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置、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3)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5)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6)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7)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8)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责任编辑:lala 更多推荐: ·2015年一级建造师报名时间汇总(更新中…) ·趁心未老,趁梦还在,全力备考!2015一建招生热力开启! ·【一建集中营】备战一建,此刻启程!结识备考小伙伴,一起考出好成绩! ·【有问有“达”】网校名师达江一建交流贴 2015一级建造师辅导课程、辅导书热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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