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
摘要: 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不以仓储物是否交付为要件。这是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二)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是动产 ...
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不以仓储物是否交付为要件。这是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二)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是动产 仓储合同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是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三)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合同法》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据此,仓储合同为双务性、有偿性的合同。 责任编辑:lala 更多推荐: ·2015年一级建造师报名时间汇总(更新中…) ·趁心未老,趁梦还在,全力备考!2015一建招生热力开启! ·【一建集中营】备战一建,此刻启程!结识备考小伙伴,一起考出好成绩! ·【有问有“达”】网校名师达江一建交流贴 2015一级建造师辅导课程、辅导书热销:
|
已有 0 人参与
会员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