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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坡防治监测一般规定

2015-3-26 08:36|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94| 评论: 0

摘要:   第一条 滑坡防治监测包括施工安全监测、防治效果监测和动态长期监测。应以施工安全监测和防治效果监测为主,所布网点应可供长期监测利用。在施工期间,监测结果应作为判断滑坡稳定状态、指导施工、反馈设计和防 ...

  第一条 滑坡防治监测包括施工安全监测、防治效果监测和动态长期监测。应以施工安全监测和防治效果监测为主,所布网点应可供长期监测利用。在施工期间,监测结果应作为判断滑坡稳定状态、指导施工、反馈设计和防治效果检验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 对于Ⅰ级滑坡防治工程,须建立地表与深部相结合的综合立体监测网,并与长期监测相结合;对于Ⅱ级滑坡防治工程,在施工期间应建立安全监测和防治效果监测点,同时,可建立以群测为主的长期监测点;对于Ⅲ级滑坡防治工程,可建立群测为主的简易长期监测点。

  第三条 滑坡监测方法的确定、仪器的选择,既要考虑到能反映滑坡体的变形动态,又要考虑到仪器维护方便和节省投资。由于滑坡所处的环境恶劣,对所选仪器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仪器的可靠性和长期稳定性好;

  2、仪器有能与滑坡体变形相适应的足够的量测精度;

  3、仪器对施工安全监测和防治效果监测精度和灵敏度高;

  4、仪器在长期监测中具有防风、防雨、防潮、防震、防雷、防腐等与环境相适应的性能。

  第四条 滑坡监测系统包括仪器安装,数据采集、传输和存储,数据处理,预测预报等。所采用的监测仪器必须具有仪器生产准许证,产品质量合格。使用前,须经过国家有关计量部门标定,并具有相应的质检报告。

  第五条 滑坡监测应采用先进和经济实用的方法技术,与群测群防相结合。

责任编辑:tufang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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