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电气知识:一级建造师法规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
摘要: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 ...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 •模板工程; •起重吊装工程; •脚手架工程; •拆除、爆破工程;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上述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施工单位还应当根据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责任编辑:sos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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