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一建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地役权的设立

2015-2-25 15:07|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09| 评论: 0

摘要: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3)利用目的和方法; (4)利用期限; (5)费用及其 ...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3)利用目的和方法;

(4)利用期限;

(5)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6)解决争议的方法。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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