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矿业工程知识点:工程的不合格现象与非正常验收

2015-2-25 15:1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37| 评论: 0

摘要:    工程的不合格现象与非正常验收    (一)不合格现象的处理原则   不合格现象应在最基本的验收单位(检验批)检验时发现并及时处理。   1.在检验批验收时出现不合格现象时,应及时对其处理。其中 ...

  工程的不合格现象与非正常验收

  (一)不合格现象的处理原则

  不合格现象应在最基本的验收单位(检验批)检验时发现并及时处理。

  1.在检验批验收时出现不合格现象时,应及时对其处理。其中,严重的缺陷应推倒重来;一般性缺陷通过翻修或更换器具、设备予以解决,应允许施工单位在采取相应的措施后重新进行验收。如能够符合相应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则应认为该检验批合格。

  2.个别检验批发现强度等不满足要求时,难以确定是否验收,应请具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检测。当鉴定结果能够达到设计要求时,该检验批仍应认为验收合格。

  3.如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情况下,该检验批可以予以验收。

  4.当存在更为严重的缺陷或者超过检验批的更大范围内的缺陷,可能将影响结构的安全性和使用功能。若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鉴定以后认为达不到规范标准的相应要求,即不能满足最低限度的完全储备和使用功能,则必须按一定的技术方案进行加固处理,使之能保证其满足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在不影响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条件下可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责任方应承担经济责任。

  (二)非正常验收的处理原则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三)禁止验收要求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经安全评价后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项工程,严禁验收。

责任编辑: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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