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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安徽省黄山市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通知

2012-2-7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81| 评论: 0

摘要: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黄山市实际,现就2012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 ...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黄山市实际,现就2012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及答题方式

    2012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5月26日至27日举行,考试科目和具体时间为:

日期 时间 科目
5月26日 上午9∶00-11∶00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下午14∶00-17∶00 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 
5月27日 上午9∶00-11∶00 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 
下午14∶00-18∶00 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其中《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科目为主观题,在试卷上作答;其余3科均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

    二、管理模式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采取滚动管理模式,参加全部科目即4科考试的考生,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为合格;符合免试条件者,只需参加指定的两个科目考试,当年全部通过为合格。

    档案号是识别考生参加该项考试的重要标识,为确保成绩有效滚动和准确查询考试信息,考生应妥善保管准考证和牢记档案号。

    三、报考条件

    (一)参加全部科目考试报考条件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做好1998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人办发〔1997〕105号)规定,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满3年;

    2.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毕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满3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报考条件

    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者,可免试部分科目,只考《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两科。

    1.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以上毕业;

    2.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高级职务;

    3.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4.监理工作满1年。

    四、考资格审查、缴费时间及办法

    (一)网上提交报名信息

    考生于2012年2月9日至16日登陆安徽人事考试网,按照网站规定的流程签订诚信承诺书、填写个人报名信息、上传本人照片,并于24小时后上网查看照片审查结果,照片审查不合格的,重新上传照片;照片审查合格的,下载打印报名表。

    (二)现场审查报考资格

    考生根据规定的报考条件,于2012年2月21日当天先到市住建委进行资格初审,再到市人才中心由市人社局专技科进行复审,符合报名条件者办理报名手续。续考考生报名时须提供上一年度考试的准考证。

    考生现场资格审核时需要携带的报名材料如下:

    1.本人身份证、护照或军官证原件和复印件1张。

    2.本人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张。

    3.本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张。

    4.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5.从安徽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的报名表和诚信承诺书各1张,并签字确认。

    6.报考条件中列举其它的材料。

    凡在报名审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报考条件者,即予取消报考资格;对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现场缴费

    报考资格审查通过后,考生现场缴纳考试费用。

    五、准考证办理

    考生于2012年5月22日至25日登陆安徽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本人准考证。

    六、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4〕1108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皖价费〔2006〕240号文件规定,2012年监理工程师考试费按每科67元收取。

    七、注意事项

    应考时,考生须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准考证进入考场。严禁将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座位。

    2012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场规则、监考人员守则等,按皖人发〔2002〕78号文件规定执行;违纪处理办法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2011年第12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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