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矿业工程知识点:储存、运输的规定

2015-2-13 16:32|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53| 评论: 0

摘要:    储存、运输的规定   (一)储存   1.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2.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 ...

  储存、运输的规定

  (一)储存

  1.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2.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2)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3)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人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4)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3.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4.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二)运输

  1.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2)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4)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2.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

  3.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2)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

  (3)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

  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4)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5)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6)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7)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4.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3d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5.禁止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

责任编辑: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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