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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速公路两负责人“受贿亿元” 被判死刑

2015-2-6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452|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摘要: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2月3日公开宣判了湖南省高速公路广告投资有限公司彭曙、胡浩龙等4人贪贿案,一审认定彭曙、胡浩龙两人受贿金额分别上亿元,犯受贿罪、贪污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等,数罪并罚,判处 ...

摘要: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2月3日公开宣判了湖南省高速公路广告投资有限公司彭曙、胡浩龙等4人贪贿案,一审认定彭曙、胡浩龙两人受贿金额分别上亿元,犯受贿罪、贪污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死刑。

湖南高速公路腐败窝案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0年,被告人彭曙、胡浩龙分别利用担任全资国有企业湖南高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广告投资有限公司、湖南省高广投资有限公司、醴茶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非法单独、共同或者伙同被告人彭江林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被告人彭曙受贿18815万元,其中为主共同受贿17911万元,单独受贿904万元,未遂499万元,索贿600万元。被告人胡浩龙受贿17007万元、港币10万元,其中为主共同受贿16477万元,参与受贿500万元,单独受贿30万元、港币10万元,索贿600万元。被告人彭江林参与收受他人财物3483万元,其中索贿500万元。被告人彭曙、胡浩龙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3500万元。此外,彭曙、胡浩龙身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单独或者共同泄露高广投与赛迪传媒重组相关事项信息,胡浩龙还利用内幕信息买入、卖出赛迪传媒股票。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曙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告人胡浩龙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告人彭江林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晖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彭曙、胡浩龙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

  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以被告人彭曙犯受贿罪、贪污罪、泄露内幕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胡浩龙犯受贿罪、贪污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彭江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万元。以被告人张晖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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