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2005/09/15 【颁布单位】 兰政发[2005]89号 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空港循环经济产业园位于兰州市永登县中川镇。为鼓励国内外企业和投资者到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空港循环经济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投资兴业,产业园在执行国家和省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以及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产业园实际,另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 产业园管委会为入园企业(入园企业是指产业园成立后在产业园注册新办的企业,以下同)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入园企业办理工商、税务、土地、项目等审批、登记手续,由产业园管委会实行“一站式”全程代理服务。 第二条 入园企业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时,免收一切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城市建设配套费及手续工本费。 第三条 除了国家规定的经营性用地外的项目用地均可协议出让或行政划拨。协议出让的土地收益中属市县留成部分由财政视项目投资、销售、利税等情况向企业返还,支持企业发展。 第四条 鼓励兰州市市区内现有企业出城入园,对因产业结构调整、符合兰州市产业发展规划出城入园的企业,其原有土地出让收益中属市县留成部分由财政根据项目情况,向企业返还,用于支持企业入园搬迁。 第五条 入园生产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3年内,企业所得税市县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列支,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第4-8年减半列支。自生产之日起,增值税市县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按年分档列支,扶持企业发展:年缴纳增值税100万元以上的,减半列支2年;年缴纳增值税300万元以上的,全额列支1年,减半列支2年;年缴纳增值税500万元以上的,全额列支2年,减半列支3年;年缴纳增值税1000万元以上的,全额列支3年,半列支5年。 第六条 入园流通企业和物流企业自获利年度起3年内,企业所得税市县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列支,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第4-5年减半列支;自经营之日起2年内,增值税市县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列支50%,支持企业发展。 第七条 入园金融、保险、中介等服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2年内,企业所得税市县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列支支持企业发展,第3-5年减半列支。服务型企业自经营年度起,年缴纳营业税100万元以上的,由受益财政减半列支2年,支持企业发展;年缴纳营业税200万元以上的,全额列支1年,减半列支2年;年缴纳营业税500万元以上的,全额列支2年,减半列支3年。 第八条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九条 入园外商投资企业产品符合国办发[1999]73号文件要求的,可继续享受该文件规定的对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对于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兰州空港循环经济产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并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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