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总体规划的资料
【学员问题】城市总体规划的资料? 【解答】1、解释:“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 城市总体规划的任务是根据城市规划纲要,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容量和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乡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并保证城市每个阶段发展目标、发展途径、发展程序的优化和布局结构的科学性,引导城市合理发展。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分近、中远三期。 2、区别:总体规划是详细规划的依据,详细规划是城市建设实施的依据。两者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混为一体。 3、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对市和县辖行政区范围内的城镇体系、交通系统、基础设施、生态环境、风景旅游资源开发进行合理布置和综合安排。 确定规划期内城市人口及用地规模,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 确定城市用地发展方向和布局结构,确定市、区中心区位置。 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结构和布局,编制城市交通运输和道路系统规划,确定城市道路等级和干道系统,主要广场、停车场及主要交叉路口形式。 确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燃气、供热、消防、环保、环卫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并进行综合协调。 确定城市河流水系和绿化系统的治理、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根据城市防灾要求,做出人防建设、抗震防灾规划。 确定需要保护的自然保护地带、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提出保护措施。 各级历史文化名地要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 确定旧城改造、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提出控制旧城人口要求和措施。 对规划区的农村居民点、乡镇企业等建设用地和蔬菜、牧场、林木花果、副食品基地做出统筹安排,划定保留的绿化地带和隔离地带。 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和方法的建议。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部署。 大城市和中等城市,为了进一步控制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围、容量,协调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应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特别提示: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国家建设部2002年8月30日公布了《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其中第六条明确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①市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②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发展方向,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限制性规定;城市各类园林和绿地的具体布局。 ③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主干道的走向、城市轨道交通和线路走向、大型停车场布局;城市取水口及其保护区范围、给水和排水主管网的布局;电厂位置、大型变电站位置、燃气储气罐站位置;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包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群、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⑤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⑥近期建设规划。包括: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近期建设用地的具体位置和范围;近期内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资源的具体措施。 《暂行规定》强调:这“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责任编辑:tracy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