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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加强村镇建设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007-10-19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10| 评论: 0

摘要: 2005/12/14 武建〔2005〕272号 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强村镇建设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远城区建设局及洪山区建设局: 现将《武汉市加强村镇建设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

[实施日期] 2005/12/14
[颁发文号] 武建〔2005〕272号

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强村镇建设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远城区建设局及洪山区建设局:
现将《武汉市加强村镇建设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市建委村镇处。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武汉市加强村镇建设项目专项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村镇建设项目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市补资金)项目管理,提高村镇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提高市补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建设项目和建设资金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村镇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申报城关镇、国家、省、市级重点镇、农民中心村市补资金的项目,其项目申报、项目确定、组织实施、考核验收、资金拨付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补资金项目实行“以奖代补”方式,其建设项目分为五类:
(一) 支撑村镇经济发展的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工程; (二) 村镇规划区内道路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三)集中新建农民中心村(农村新型社区)基础设施配套工程; (四)小游园、街头绿地(非营利性)建设工程;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村镇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 纳入市补资金项目必须坚持重点突出、择优扶强、资金集中、加快发展的原则,建设项目符合有规模、有效益、有景观的标准。
第五条 市建委负责制定全市市补资金项目年度计划和项目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各区建设局负责辖区内纳入市补资金项目的实施与管理,确保市村镇建设年度计划项目的完成。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各区建设局应建立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库,报区政府批准,报市建委备案。
第七条 申请市补资金的项目必须从经区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库和纳入市中长期规划的村镇基础设施项目中选择。
第八条 各区建设局申报市补资金项目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区政府核准的区建设局申请报告,项目排序表;申报项目的立项批文,按规定编制的项目投资估算;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含5000万元)重大项目须附经批复的可研报告。
第九条 申报项目每年集中受理一次。每年的10月下旬或根据全市城建计划要求的时间 集中受理下年度项目申报。
第三章 项目确定
第十条 市建委村镇处负责申报项目的初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初审: (一)申报项目主体内容不符合市补资金补助范围;
(二)申报项目主体内容不符合市村镇建设年度发展的总体思路; (三)申报项目前期手续不完备或申请报告不符合要求;
(四)以往获市补资金的项目实施执行不力的。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确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市建委村镇处初审后,委托市施工图审查办公室审查初步拟定纳入市补资金计划项目的总投资。市建委村镇处根据审查的项目总投资,结合市财政年度专项预算资金安排情况,拟定市补资金计划,并将其审查结果和市补资金计划反馈给各区建设局。
第十二条 市建委村镇处根据各区的反馈意见,会同委发展计划处、基础设施处、市政工程处编制市村镇建设项目年度补助资金计划,报市建委主任办公会审定后下达全市村镇建设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 在下达全市村镇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年度计划后,各区建设局要尽快完成建设工程的设计工作,并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将审查结果上报市建委。
第十四条 市村镇建设年度计划,可根据各区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进行中期计划调整。
第十五条 对于未纳入市村镇建设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当年确须建设的,经区建设局申报并经市建委核准,可在年度中期市村镇建设项目计划调整时统筹考虑,或纳入下一年度市村镇建设项目计划中安排。
第十六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不能按年度计划完成的,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建设局每年6月底前向市建委提出调整申请,经市建委核准后,未动工的项目可在年度中期村镇建设计划中予以调整;其当年未竣工的项目可结转到下一年度市补资金计划中继续安排。
第四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建委建管办、招投标办、审图办、市政工程质监站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市补资金计划项目的工程招投标、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控制与验收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区建设局负责组织市补资金计划项目的工程建设招标、施工监理招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的发放、质量监督与安全管理、竣工验收。但市补资金单个项目超过一定额度或者工程技术复杂的项目,其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和工程质量的监督由市建委或其委托的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
第十九条 凡纳入市补资金计划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市补资金计划项目严格执行年度计划确定的规模:
(一)建设项目竣工时由区建设局将工程结算资料报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进行工程结算审查,并将市造价站工程结算审查结果报市建委发展计划处和村镇处;
(二)凡涉及年度计划项目设计施工图建设标准内容、规模变更等,区建设局报市审图办复审后报市建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建委村镇处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其检查结果作为市建委对区建设项目的市补资金按进度拨款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区建设局在12月中旬向市建委报告本年度纳入市补资金计划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提请市建委进行复核。市建委每年底会同市村镇建设领导小组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考核验收小组,分区检查后形成考核验收报告,报市村镇建设领导小组并作为确定各区下一年度市补资金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年度计划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补资金年度计划项目的投资原则上采取建设业主自筹、市建委补助的方式。纳入市补计划安排的城关镇建设项目(重点项目除外)的投资原则上市区按4:6配套、重点镇按市区3:7配套,超投资规模的项目市补资金原则上不追加。
第二十四条 各区建设局每月28日向市建委报送年度村镇建设计划项目的工程进度报表、项目进度用款报告和证明项目进度的相关资料(包括监理认可的工程进度单以及区级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阶段根据各区建设局请款报告,经市建委确认后,可支付与工程进度相适应的市补资金。
第二十六条 市补资金直接拨付给区建设局,按专款专用原则管理,区建设局应及时将市补资金划拨给建设单位或承建单位。
第二十七条 各区建设局和承建单位必须按规定使用市补资金,并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建委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未按有关规定进行项目施工图设计、招投标、监理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第二十九条 凡截留、挤占和挪用市补资金的,除收回市补助资金外,还应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村镇建设专项预备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市村镇建设专项预备经费的补助项目,原则上实行“先建后补”方式,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 未列入市村镇建设年度计划的其它镇(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二)纳入市村镇建设计划项目的工程前期费用(重大项目在市建委建设前期费中统筹安排); (三)村镇规划编制补助(包括村镇总体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镇规划区内道路、园林等专项规划); (四)荣获国家、省以上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相关荣誉称号的奖励;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它奖励或补助经费。 (六)其它特殊情况须进行奖励或补助的。
第三十一条 区建设局于每年10月下旬集中向市建委申请村镇建设专项预备经费补助。申报资料包括:
(一)申请建设项目补助:报立项批文、招投标文件(按市规定须招投标的项目)、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工程验收质量单,区建设局申请补助报告。 (二)申请规划项目补助:报市(区)政府规划批复、规划设计合同、区政府申请补助报告。 (三)申请获得荣誉称号奖励:须提交获奖证书、区建设局的申请报告。
第三十二条 市建委村镇处根据市村镇建设年度计划总体安排,按照“综合平衡、统筹安排、确保成效”的原则,编制市村镇建设专项预备经费补助计划,报市建委审核后,分批下达资金补助计划。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符合《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的村镇建设项目,按照该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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