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龙江省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有关问题的请示

2007-7-2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539| 评论: 0

摘要: 【发布文号】黑建规35号【生效日期】2001/06/27 关于黑龙江省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有关问题的请示 建设部: 建设部建标179号文件《关于发布〈工程建设 ...
【发布文号】黑建规[2001]35号【生效日期】2001/06/27
关于黑龙江省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有关问题的请示
建设部:
建设部建标[2000]179号文件《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的通知》发布以后,我厅高度重视,正在按照部里的要求对强制性条文加以认真贯彻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一些重要问题,特向部里汇报请示:
一、关于强制性条文中用地标准(GBJ137-90)与住宅建筑规划标准(GB50180-93)应执行哪一个标准的问题。
我省地处我国最北部高纬度(自北纬43°25′至北纬53°20′)地区,按照强制性条文中住宅建筑规划有关条款的规定,我省属于I类建筑气候区,住宅日照标准大中城市日照时数不低于2小时,小城市不低于3小时,则我省城市的住宅日照间距系数应在2.0-3.3之间。按照用地标准的规定,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应在18.0m2/人-28.0m2/人之间。但住宅建筑规划与用地标准的有关指标在我省执行中却出现严重的相互矛盾。我省城市若按住宅建筑规划所规定的日照间距系数进行居住用地布局,则将出现实际人均居住用地指标远远高于用地标准规定的指标。例如,我省位于北纬46°35′的大庆市,按住宅建筑规划规定其住宅日照间距系数应在2.2。但仅以该市一66公顷居住区为例,其采用当地政府规定的1.7系数计算出的人均居住用地为37m2/人,远超过用地标准所规定的28m2/人的上限。若按照理论系数2.2计算则人均用地较标准还要大大突破。以哈尔滨市新区南北向两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面积”计算,日照间距系数由现在当地规定执行的1.8改为理论标准系数2.15(满足大寒日一层窗日照2小时)时,则“建筑间距面积”要增加19.4%,同纬度小城市日照间距系数由1.8改为2.24(满足大寒日一层窗日照3小时)则“建筑间距面积”要增加24.4%。如此类推,我省各城市的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设总用地的比例也将突破用地规划所确定的32%的上限,人均建设用地规模也将随之大为增加。因此,若执行标准GBJ137-90,则不能满足标准GB50180-93,反之亦然。应执行哪个标准是需要首先明确的问题。
二、关于住宅日照标准在我省难以执行的问题。我省地处高寒地区,住宅主体造价较高,日照间距系数是在全国各省区最大的省之一。过大的住宅日照间距不仅增加了地价成本,而且加大了对配套基础设施的投入,其结果就导致住宅的总体造价不断攀升,直接影响到居民的购买力和城市旧区改造的顺利进行。在黑龙江省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日照标准的问题显得十分敏感。因此,自1994年《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实施以来,我省各城市均未能按照规范所定日照间距标准进行住宅建设,而是当地政府分别采用了适当降低标准自行制定、颁布的日照间距标准进行建设的。即便如此,也经常发生因挡光问题而产生的民事纠纷。由于我省各城市现行日照间距标准与规范的规定有较大出入,司法部门在解决此类案件时也难以裁决,并常使政府部门陷于被动地位。而几年来各城市按照自定的日照间距标准批建的住宅已不可能全部加以否定。特别是强制性条文中,又将规范第5.0.2.1条中的“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去掉,进一步加剧了我省执行的难度。
三、关于强制性条文在我省实施的具体建议。强制性条文对保证城乡的健康发展和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厅也多次就加强实施力度的问题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过专题讨论。但上述问题是我们开展下步工作所亟待解决的。为保证强制性条文的贯彻实施并符合黑龙江省的实际情况,是否请部里对我省适当放宽强制性条文中用地规划关于用地标准的规定,并适当降低住宅日照标准到“大中城市日照时数不低于1小时,中小城市不低于2小时”,或允许我省根据黑龙江省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日照间距标准报部里审定。同时批准我省各城市在此之前所执行的住宅日照间距为合法行政规定,使得我省司法部门在解决此类民事纠纷中有所依据。
以上请示当否,请批示。
黑龙江省建设厅
二OO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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