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2005/07/21 【颁布单位】 辽国土资发[2005]102号 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辽宁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若干政策》(辽政发[2005]15号)下发后,一些地方政府提出,对职工安置有缺口的改制企业,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职工安置的政策与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政策有冲突,建议返还的出让金应包括用于支农的资金。经研究,作如下答复: 一、《辽宁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若干政策》第29条明确规定,对改制企业处置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缴纳的出让金,可根据企业改制中的人员分流并轨的具体情况,经县以上政府批准,优先用于支付职工安置补偿费和企业拖欠的职工债务。在具体操作中,要落实土地出让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二、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指出,为切实保护耕地,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抑制城市盲目扩张,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国务院决定从2004年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具体标准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确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具体明确了全国城镇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共分为15个等别,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为160元/平方米至15元/平方米。我省城镇土地等别最高为4等,最低为13等,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为90元/平方米至25元/平方米(详见附表)。 三、按照国务院要求,自2004年1月1日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施的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下发了《辽宁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辽财综[2004]667号)。该办法规定,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15%。其中,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由此可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是从整个地区出让土地平均纯收益中提取的,与个别土地使用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没有直接关系。 按照我省近期出让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辽政发[2005]15号)有关规定,对于确需用土地出让金安置职工、偿还债务的改制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资金缺口统一由地方政府从已经形成财政收入的土地出让金纯收益中解决。因此,划缴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与用土地出让金解决改制企业资金缺口并不矛盾,不影响省政府关于将改制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优先用于支付职工安置补偿费和企业拖欠的职工债务政策的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