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信息天津专电 天津市建委下发文件通知,从今年12月1日起,在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住宅销售中,开始使用新的《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届时,旧的文本停止使用。新保证书对住宅工程质量和保修内容提出更高、更具体的要求。 天津市建委有关人士介绍,按照建设部要求,天津市自1998年9月开始实施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制度,同时制定并统一印制了《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根据国家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天津市建委对原质量保证书做了修订,补充了相关内容。为切实维护购房者利益,新《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补充规定了由开发企业填写有关竣工和保修内容。 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市政府《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要求项目交付使用时,必须办理准许使用证。按照准许使用的有关规定,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需填写准许使用证证号等有关内容。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新《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延长了住宅防水工程保修时限,由原规定的3年延长到5年。针对目前质量保证书签发时间不一的问题,新保证书明确了保证书在交付使用时签发。 新保证书明确规定,自保证书签发之日起,在购房人正常使用情况下,免费保修8个项目,具体包括: 1、供热或供冷系统,保修两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2、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保修两年。 3、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保修1年。 4、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沙保修1年。 5、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保修1年。 6、管道堵塞保修两个月。 7、卫生洁具保修1年。 8、灯具、电器开关保修6个月。(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