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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关于物业管理师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2-11-27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42|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各州、地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全国 物业管理师 注册管理工作,依据《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9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师 ...

各州、地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全国物业管理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9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师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房函〔2012〕494号)、《关于物业管理师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房物函〔2012〕07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印发<全国物业管理师初始注册工作有关事项的说明>(试行的通知)》(建注函〔2012〕64号)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准予注册人员及要求


    (一)物业管理师注册申请人员,包括2006年通过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人员和2010年、2011年通过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取得《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本人提出申请,并通过聘用企业审核后,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提出注册申请。对于取得《资格证书》但未受聘于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的人员,暂不受理其注册申请。


    二、申请注册流程


    (一)全国物业管理师注册申请人通过“全国物业管理师注册管理系统”(http://wuye.pqrc.org.cn)下载“个人版”软件填写资料,进行个人注册信息的录入、校验后另存为XML文件。


    (二)企业网上登录“全国物业管理师注册管理系统”填写企业基本信息,注册系统内导入本单位人员XML文件,核对个人资料准确无误后上报。同时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企业盖章后与申请注册材料统一报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三)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对注册材料审核汇总后,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三、申请人办理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 (一式两份)


    (一)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者,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须提供相应的继续教育证明。初始注册须提交下列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原件审核,上报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审核,上报复印件)。


    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审核,上报复印件)。


    5、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审核,上报复印件)。


    6、逾期申请初始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7、申请人近期1寸免冠彩色正面照片3张。


    (二)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2、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审核,上报复印件)。


    3、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4、原注册证书(原件)。


    (三)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物业管理师变更执业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物业管理师注册证》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变更注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审核,上报复印件)。


    3、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原件审核,上报复印件)。


    4、原注册证书(原件)。


    5、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原件审核,上报复印件)。


    6、物业管理师姓名、身份证号码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四)注销注册、注册证书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


    提出注销注册、注册证书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申请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销注册申请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册证书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审核,上报复印件)。


    3、申请办理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4、注销的提交原注册证书(原件)。


    (注:上报的注册申请表格必须是网上填报后打印出来的内容,页面上有水印及二维防伪码。)


    四、注册证


    《注册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省级注册管理机构负责打印,并在照片处加盖省级注册管理机构的钢印。


    (一)证书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册证。内容包括:姓名、工作单位、注册编号、发证日期、证书有效期和照片。


    (二)注册编号由一个汉字和11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证书编号为全国注册证印制流水号。


    1.编号首位汉字表示现注册省份简称,如:北京为“京”。


    2.第1、2位阿拉伯数字为注册地区划代码,如北京为“11”、湖北为“42”等。


    3.第3、4位阿拉伯数字为资格证书取得年份。


    4.第5、6位阿拉伯数字为初始注册年份。


    5.第7-11位阿拉伯数字为首次注册的流水号。


    例如:京11101200001,表示该注册物业管理师的现注册地是北京,首次注册地是北京,资格证书为2010年取得,初始注册年份为2012年,首次注册时流水号是00001。


    (三)注册编号首位汉字代表当期注册地,其它数字编号一经注册不得改变。


    五、其它要求


    (一)全国首次开展物业管理师注册是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到每个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管理师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二)本次注册工作结束后,请各地物业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及时做好本地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通过考核认定及2010年考试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首次注册受理期为2012年10月30日至2013年9月30日;通过2011年考试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受理期为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本次注册受理时间内不要求提供继续教育证明。


 


 


2012年10月31日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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