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2002/01/18 【颁布单位】苏建管企[2002]07号 [CENTER]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就位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建委、各市建设局、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局、省有关厅、局: 现将《江苏省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就位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与建管局施工企业管理处联系。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二00二年元月十八日 抄报:建设部、省建设厅 抄送:省招标办、本局机关处室,有关单位 [CENTER] 江苏省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就位实施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企业资质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加快调整我省建筑业组织机构,积极推动外出施工劳务输出,使我省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就位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标准》)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劳务输出的意见》(苏办发[2001]20号),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原我省已取得建筑业企业三、四、五级资质,在本次按照《规定》和《标准》就位达不到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标准的建筑业企业,原则上应按劳务类企业就位,在符合标准的条件下,鼓励其中申请多项劳务资质。 二、对新成立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从最低级定起(改制分离、分立的企业除外)。对一些高级技术及持证上岗人员目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企业,可暂认定其在建设(建筑)、劳务等行政部门领取的证书;如还未达标的,允许其在一年内逐步到位,但申请时持证上岗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标准锝85%。 三、对企业中、高级工种技术人员职称的认定,凡涉及到建筑行业十五大工种的技术人员,以各级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上午《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为准;对电工、焊工、架子工等特殊工种的技术人员,以原劳动部门或现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颁发的证书为准。 四、经营范围以砌筑作业分包为主的劳务分包企业,在核定承包劳务分包工程范围外,还可以承担乡镇农房、民用住宅的建筑施工。 原工民建三级或四级资质企业就位为劳务类一级企业,并具有一名以上本专业中级职称人员或三名以上本专业初级职称人员的,可以承担乡镇6层以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县、市城区除外);单项劳务合同额在注册资本金5北以内的工程施工。 五、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就位期间,应上缴省的行业(上级)管理部门代收,统一缴省,其计征基数为工程结算收入与劳务收入之和。 六、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由省直辖市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各相关部门审批,企业资质申请表、审批结果报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备案,并由省建管局统一发证。 各级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对劳务分包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省建管局负有对全省劳务分包企业的申请、审批材料进行核查的责任。 七、全省劳务分包企业在申请资质时采取纸面申报与网上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八、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就位申请、审批实行随到随批,各地和省各相关部门应尽量分批集中报送省建管局备案。对符合标准条件的劳务分包企业,争取在二00二年四月地前完成,其它新成立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申请,也必须在二00二年六月底前完成。 九、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劳务分包是我省建筑业的优势,各级都要加大劳务分包企业自主就位的宣传发动工作,抓好试点,分类指导,力争工作的主动性。各地要加快建立了和培育建筑劳务旧交易市场,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为劳务分包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促进劳务分包企业健康发展。 十、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建管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