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2005/05/23 【颁布单位】 苏建招(2005)161号 各市建设局,南京市建委,省有关厅、局: 为了维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资格的严肃性,防止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跨地区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以下简称“跨地区经营”)和设立分支机构中各类形式的出借、挂靠代理资格行为,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现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对省建设厅《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暂行规定》[苏建招(2001)364号]、《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苏建招(2002)20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代理管理的通知》[苏建招(2003)65号]等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做必要的调整和明确。 一、关于跨地区经营 (一)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地区承接单项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二)代理机构跨地区承接单项业务的,应当组建项目组。项目组组成人员应当是本单位的专职人员,人员数量视所代理的工程任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确定,最少不得少于2人,且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项目组负责人必须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 (三)省外代理机构进入本省承接单项业务的,应当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备案。备案资料包括一式三份《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跨地区承接单项业务备案表》(格式见附件一)及一份以下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副本; 2.招标人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 3.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4.项目组组成人员的身份证件、工程建设类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具有执业资格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和在本单位的执业资格注册证明; 5.本单位为项目组组成人员缴纳的近半年的社会保险证明。 省招标投标办公室在办理备案事宜时,应当核验上述相关资料的原件。 (四)备案事宜办理完毕后,《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跨地区承接单项业务备案表》一份返还代理机构保存,一份抄送具体负责招标投标监督事宜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另外一份和相关资料的复印件由省招标投标办公室留存。 二、关于设立分支机构 (一)代理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 (二)分支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按照资格认定标准单独申请资格,取得资格后独立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 (三)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非法人分支机构”)在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时,其在代理过程中签订的代理合同、所出具的各类文件需要签署公章的,必须使用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原机构”)的法人章,不得使用分支机构的公章。 (四)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专职技术经济人员必须为原机构的专职人员。 (五)代理机构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向省招标投标办公室备案。备案资料包括一式三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备案表》(格式见附件二)及一份以下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1.原机构的资格证书副本; 2.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3.分支机构所用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产证明; 4.分支机构负责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5.分支机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的身份证件、工程建设类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具有执业资格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和在原机构的执业资格注册证明; 6.由人才交流中心或者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机构出具的原机构聘用分支机构专职人员的证明; 7.聘用的退休人员的身份证件、原机构与聘用的退休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 8.原机构为分支机构专职人员交纳的近半年的社会保险证明。 交纳的社会保险至少应当包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两项内容。社会保险证明包括交费发票、经社会保险处盖章的交费人员名单及每人交费的金额。 省招标投标办公室在办理备案事宜时,应当核验上述相关资料的原件,并可以对其办公场所和设备条件进行现场核查。 (六)非法人分支机构的代理业务范围不得超过原机构的代理业务范围。 在注册资金、办公场所条件、人员状况、专职人员中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比例等方面,甲级代理机构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达到建设部第79号令第八条、苏建招(2002)20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方可以按照甲级代理机构的代理业务范围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乙级和暂定资格的代理机构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达到建设部第79号令第九条、苏建招(2002)20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七)备案事宜办理完毕后,《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备案表》一份返还代理机构保存,一份抄送设区市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另外一份和相关资料的复印件由省招标投标办公室留存。 省招标投标办公室将及时公布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备案情况。未经公布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按照违法出让、挂靠资格予以查处。 (八)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备案期限自省招标投标办公室公布备案情况之日起至原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止,备案期限届满后应当重新办理备案事宜。 非法人分支机构备案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变更备案事宜。 (九)承担甲级代理业务范围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自备案期限开始之日起3年内达不到相应的工程业绩要求的,省建设厅将降低其代理业务范围。承担乙级或者暂定代理业务范围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自备案期限开始之日起3年内达不到相应的工程业绩要求的,省建设厅可以不再予以备案。 (十)非法人分支机构在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工作质量低劣、出现严重失误的,由省建设厅撤消该分支机构的备案资格并予以公告,有关行为和责任人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本省代理机构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的上述不良行为记录将作为原机构资格复审的内容。 省外代理机构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有上述不良行为的,省建设厅将把有关情形通报原机构的发证机关,并可以将该分支机构予以清退。 (十一)本通知自二00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原已经办理备案事宜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重新备案。 (十二)本通知施行后,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代理机构跨地区经营和设立分支机构有新的规定的,省建设厅将及时调整有关的规定。 附: 1.《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跨地区承接单项业务备案表》;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备案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