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2007/04/29 【颁发文号】苏建科[2007]151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产局、园林局、城管(市容)局、市政公用局、建工局: 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09号令),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设领域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建设领域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建设领域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建设领域科技水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集成应用,加强建设领域科技示范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09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建设领域科技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在专项技术上进行了科技创新或对成套适用技术进行了集成优化应用,经省建设厅验收合格并公布,为同类工程推广应用科技成果提供示范引导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管理分工 (一)省建设厅负责示范工程的立项评审、实施监管、考核验收工作。 (二)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负责本地区示范工程的立项初审、组织协调、实施监督工作。 (三)省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负责示范工程的技术指导与服务,并承担示范工程组织申报、中期检查和竣工验收中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省建设厅每年度下达示范工程计划,安排一定的引导资金作为补助经费,用于示范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方案优选和技术咨询工作。 第二章 示范工程的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示范工程申请原则上每年集中受理一次。 第六条 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示范工程应具备为省内同类工程项目提供新技术应用或技术集成应用范例的条件,优先选择国家或地方重点建设项目或面广量大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工程项目。 (二)示范工程应是新建或在建项目,新建项目已完成相关建设审批手续。示范工程主要示范技术应用方案须按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 (三)示范工程应用技术符合国家和省建设领域《技术公告》,不得应用限制或淘汰使用技术。技术集成应用类示范工程至少应用两项国家或省级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且必须是示范工程的主要应用技术。鼓励示范工程应用本地成熟技术和产品。 (四)申报项目必须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联合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用技术依托单位共同申报。 第七条 申请程序 由申报单位填写规定格式的示范工程申报书,并按申报书要求准备相关附件资料,向项目所在省辖市建设局(建委)提出申请,省辖市建设局(建委)对申请的示范工程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厅。 第八条 评审立项 省建设厅组织示范工程评审专家组,对申报的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及相关资料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经省建设厅批准后,列入年度示范工程计划并行文公布。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方案论证 列入计划的示范工程必须按专家评审意见对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通过专家论证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合同签订与经费拨付 省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与列入计划的示范工程承担单位签订示范工程实施合同,明确示范工程建设进度和考核指标,按合同转拨省建设厅补助经费。 第十一条 实施监督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应加强对当地示范工程实施情况的监督,并协调解决示范工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发现有不按实施方案实施或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有严重违反建筑市场相关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及时核查并报省建设厅。 第十二条 技术指导 示范工程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应及时将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每季度向省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根据需要,省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组织专家对示范工程进行技术指导与服务,提出优化方案,帮助解决示范工程实施中的技术问题。 第十三条 中期检查 省建设厅不定期组织对示范工程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对未按实施方案实施的,提出整改意见并暂停拨付补助经费。 第十四条 考核验收 示范工程建设完成后,经示范工程所在省辖市建设局(建委)初审同意,由承担单位向省建设厅提出示范工程验收申请。省建设厅会同示范工程所在省辖市建设局(建委),组织成立专家验收小组,对示范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示范工程,由省建设厅颁发验收证书并授牌。 第十五条 通过验收的示范工程,纳入省及国家有关建设科学技术奖评选范围。省建设厅对示范工程实施情况纳入对单位、个人工作考核范畴,对在管理实施过程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十六条 示范工程遇特殊情况停建或者缓建,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所在地省辖市建设局(建委),并提出示范项目终止申请,由省辖市建设局(建委)提出初步意见后,报省建设厅取消示范工程计划并收回已划拨的补助经费。 第十七条 对不按实施方案实施或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有严重违反建筑市场相关管理规定行为的示范工程,一律取消其示范工程计划,并予以通报批评,收回已划拨的补助经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可参照本办法开展市级建设科技示范工程工作。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江苏省建设领域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科〔2003〕9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