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2006/05/18 【颁布单位】 苏建办(2006)195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建工局、规划局、房产局、园林局、市政公用局,厅、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行政许可集中办理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自2006年5月18日始,本通知明确的行政许可集中办理项目,由厅、局行政审批中心统一收件并办理。 二00六年五月八日 抄报:建设部、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行政许可集中办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改进行政管理方式,整合行政资源,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江苏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行政许可集中办理实施方案》(苏建办[2006]1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是指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有关文件规定,省建设厅和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厅、局)根据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决定是否准许其从事特定的建设活动,确认其资质、资格或者特定民事权利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审批坚持依法办理、公正公开、廉洁奉公、优质高效、方便群众、服务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厅、局合署设统一的行政审批窗口,挂“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行政审批中心”牌(以下简称:审批中心)。 审批中心集中办理现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厅、局负责实施的,对许可条件规定比较明确,行政许可主要是书面审查、形式审查的资质、资格类许可(集中办理的事项见附件)。 第五条 审批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资质、资格类许可事项的申报、变更、延续、注销的受理、审查和决定的送达; (二)负责对依法需要报送建设部或者其它机关审批项目的初审; (三)负责对集中办理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申报材料等有关事项的公示、咨询及有关行政许可的信访处理; (四)负责依法撤销、撤回行政许可的办理; (五)负责对省外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企业和工程检测、工程造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省承接业务资质、资格的核验。 厅、局各类执业资格注册,由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局相关处室在审批中心设置窗口,集中办理。 第六条 集中办理后各有关处室(单位)的相关职责: (一)负责起草有关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和行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对被许可人进行业务培训、行政指导; (三)负责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诚信管理等事后监管。 第七条 审批中心集中办理的申报许可事项分为快办件和期办件。 快办件一般是指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地址、注册资本金、技术负责人的变更(不包括资质资格等级的变更)。快办件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期办件一般是指申请人提出的申报许可(包括资质资格的申报、延续、等级变更、注销等),需报厅、局领导审定,或者需报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整个工作流程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可以依法延长办理期限外,一般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许可审批,10个工作日内送达。 第八条 每周三、周五下午为审批中心政治、业务学习和资料整理时间。其余工作日期间均受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 第九条 集中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分规划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包括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房地产(包括开发、物业管理、拆迁、估价、房产测绘)、工程建设(包括造价、监理、检测、招投标代理、园林绿化等)、执业资格注册等五类。每类分别设置一个窗口。 第十条 工作流程: (一)受理。窗口收件,初审申报材料,一次性提出补充材料要求,补齐后出具书面受理告知书。由其它机关初审的,初审材料接收后,向报送机关出具接收凭证。 (二)审查与公示。由审批中心组织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与公示(快办件一般不需公示)。简化或者取消不符合法规要求的专家审查程序。 对有疑难问题需进行实质性审查或现场勘察的,报经厅、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审批中心会同有关处室(单位)组织专家审查或者现场勘察。现场勘察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场。参加审查的专家由审批中心会同有关处室(单位)随机挑选。 公示期间有与申报许可事项直接相关举报的,由审批中心会同有关业务处室(单位)调查核实。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三)审签。快办件由审批中心审定后发文(或证书);期办件由厅分管领导或者局局长办公会根据审理情况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四)制作决定并送达。审批中心根据厅、局领导签发的决定,制作书面行政许可决定(或者证书)或者不予许可决定(说明理由),送达申请人。需报送建设部或者其它单位审批的,由审批中心提出初审意见,经厅、局分管领导同意后,连同所有申报材料报送建设部或者其它单位。 (五)公告与备案。审批中心将许可决定及时在江苏建设信息网或江苏建筑业网上公告、抄送有关处室(单位)备案,并将全部审理材料归档。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接收单》、《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补正通知书》等程序性文书,按申请事项类别,分别盖“江苏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结后,证书按许可(审批)事项类别,分别盖“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印章;快办件按原发证单位,分别盖“江苏省建设厅行政许可变更专用章”、“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行政许可变更专用章”。 第十二条 审批中心建立内部制约机制。各类审批实行AB角制度,所有事项都必须经A角初审,B角复审,审批中心主任会议审议,报厅、局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建立举报处理制度。驻厅监察室、局监察室对许可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在审批中心大厅设举报箱,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对行政许可办理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第十四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办理行政许可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以及有重大过失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厅、局原有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江苏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行政许可集中办理项目 一、厅集中办理的项目: 1、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准; 2、外商投资城市规划企业资格核准初审; 3、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资质核准; 4、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核准; 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6、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准; 7、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8、城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资格核准; 9、房地产测绘单位资质初审; 10、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1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核准; 1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核准; 13、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核准; 14、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 15、建筑活动从业人员上岗证核准; 16、省外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检测、工程造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省承接业务资质、资格核验。 二、局集中办理的项目: 1、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核准;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准; 3、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核准。 三、执业资格注册集中办理的项目: 1、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和核准; 2、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和注册核准; 3、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和注册核准; 4、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注册核准; 5、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和注册核准; 6、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和注册核准; 7、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和注册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