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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删除《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3.2条中“监督负责人应由质量监督师担任”的通知

2007-8-21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63|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实施日期】2004/11/02 【颁布单位】 苏建函质(2004)481号   关于删除《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3.2条中“监督负责人应由质量监督师担任”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 鉴于建 ...

【实施日期】2004/11/02
【颁布单位】 苏建函质(2004)481号
 
关于删除《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3.2条中“监督负责人应由质量监督师担任”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
鉴于建设部至今尚未明确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岗位资格,我省也无法自行设定。省建设厅2004年9月下发的苏建质(2004)328号《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3.2条实际操作中有困难。经研究,决定删除3.2条中的“监督负责人应由质量监督师担任”。
江苏省建设厅
二00四年十一月二日
抄送:各省辖市工程质量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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