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2004/11/16 【颁布单位】 鄂建[2004]121号 [CENTER]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审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扩权县(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湖北省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审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CENTER] 湖北省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审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根据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厅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加强行风建设的决定〉的通知》(鄂建[2004]98号):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下放给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果报省建设厅备案。为规范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审批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凡在我省申请设立和审批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适用本办法。 一、核准内容 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核准(含一、二级和无级)。 二、核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 (五)《湖北省建设厅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加强行风建设的决定》(鄂建[2004]98号)。 三、核准条件 符合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 四、办理数量 无限制。 五、受理时间 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受理。 六、办理程序 由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向其工商注册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进行网上申报,经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报省建设厅备案。备案时应提交如下资料:1、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核准的文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劳务分包序列);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湖北省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备案表(见附件1)。 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证书由省建设厅统一打印,交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用章、核发(出省企业凭备案表到省厅加盖印章)。 七、管理 1、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含以往由省厅直接审批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由所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 2、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年检按照资质申请渠道实行网上年检,由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核盖年检结论章,年检章印模及年检结果报省建设厅备案。资质变更由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报省厅备案。 3、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办理出省手续,按照资质申请渠道,到省厅统一办理。 八、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湖北省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备案表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