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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8-20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28|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实施日期】2005/09/29 【颁发文号】鄂建114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 现将《湖北省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建筑节能 ...

【实施日期】2005/09/29
【颁发文号】鄂建[2005]114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
现将《湖北省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管理办法》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CENTER]湖北省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建筑节能标准,通过实施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推动全省建筑节能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民用建筑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施节能的工程。
第三条 省建设厅负责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查与批准实施、监督检查、建筑节能专项竣工验收、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称号的授予等组织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工程的组织实施,同时要结合示范工程制定本地区的建筑节能技术经济政策和管理办法。
第五条 在示范工程的实施中,通过规划、设计、施工、材料应用、运行管理、工程实践和经验总结等,推广先进适用成套节能技术与产品,实现节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建筑节能产业进步,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
第六条 各市、州申报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每年不少于一项。申报建设部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的项目从申报的省级示范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七条 示范工程的承担(申报单位)可以是建设单位(开发单位),也可以是建设单位(开发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科研等单位一家或数家联合申报。
第八条 示范工程应重点抓好下列成套节能技术和产品的应用:
1.新型节能墙体、保温隔热屋面、节能门窗、活动遮阳等节能等技术与产品;
2.空调制冷节能、供热采暖系统调控与热计量、技术与产品;
3.太阳能、地下能源、风能和沼气等可再生能源;
4.建筑照明的节能技术与产品;
5.其它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节水、节地、节材”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6、节能试点示范工程选用技术与材料应是列入建设部或省建设厅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或建设领域资源节约推广应用技术目录的技术与材料,且必须是试点示范工程需要使用的重大关键技术,其他配套技术可以根据需要选用。
第九条 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必须具备的条件:
1.设计方案应优于现行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并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行政法规;或设计方案满足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但采用的节能技术具有省内、国内领先水平
2.有建设项目的正式立项手续;
3.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开发企业应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4.选用的节能技术与产品通过有关部门的认证和推广,并符合国家、省(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省(或行业)标准的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经省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审定;采用与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节能技术与产品,应按照建设部建标[2005]124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核,并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第十条 申报示范工程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湖北省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建设项目申报书(附后);
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节能篇);
3.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和节能专项设计方案;
4.工程立项批件;开发企业应有其资质等证照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报与审查:
1.申请示范工程的单位将申报书与其它相关文件、资料报市、州建委(建设局);
2.市、州建委(建设局)组织对申报书及其它相关文件、资料的初审并签署意见,报省建设厅;
3.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列入省建设厅科技项目计划(建筑节能示范工程专项)。省建设厅每年组织一次示范工程立项审查。
第十二条 项目列入省建设厅科技项目计划(建筑节能示范工程专项)后,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每年向市、州建委(建设局)汇报项目实施情况,并由市、州建委(建设局)签署意见后报省建设厅。
第十三条 承担单位在实施节能分项工程关键技术过程中,应向市、州建委(建设局)和省建设厅提交阶段实施报告。
第十四条 阶段性监督检查工作由省建设厅或委托市、州建委(建设局)组织。
第十五条 示范工程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不少于一个制冷(采暖)期、且其节能性能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由承担单位提出节能专项验收申请,由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申请节能专项验收时,承担单位应提交以下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2.示范工程实施综合报告(包括节能设计、节能新技术应用、施工建设、运行管理、节能效果、经济效益分析等内容);
3.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包括建筑物与制冷(采暖)系统的节能性能检测报告。
4、示范工程实施过程中相关技术摄像光盘。
第十七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由省建设厅统一颁发湖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证书和标牌,并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取消其示范工程资格,并予以公告:
1.实施后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项目;
2.工程竣工后两年内未申请节能专项验收的项目;
3.列入计划后一年内未组织实施的项目;4.未获得省建设厅批准延期实施的项目。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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