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渝文备[2006]44 【颁发文号】2006/11/20 第一条 为了规范规划行政许可行为,方便申请人报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规划局及其分局受理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适用本规定。《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申请人需要取得规划行政许可的,应当向市规划局或其分局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规划行政许可手续的,应在申请时同时提交委托书。 第四条 市规划局及其分局应设置报建窗口,接受报建申请。 按规定应由市局受理的建设工程,在市局窗口报建;其他的,在项目所在地分局窗口报建。 第五条 规划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应在窗口公示。 市局和分局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规划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若申请人要求,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对第五条规定公示的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规划行政许可时,应按窗口公示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窗口公示的规划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二)申请的事项不属于窗口公示的规划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第八条 窗口负责接收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清点登记、签收,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交经办人员。 第九条 经办人员验核申请材料、履行交接手续后,提交相关业务办公会审查。 相关业务办公会自窗口签收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应当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窗口负责公布决定,并向申请人发出《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受理复函》或《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复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