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2005/07/01 【颁布单位】渝建发〔2005〕111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调整建筑管理权限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直属单位: 为了更加科学合理地划分市和区县(自治县、市)的建筑管理权限,我委制定了《进一步调整建筑管理权限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做好工作调整,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六月九日 [CENTER]进一步调整建筑管理权限的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按照“立足基层、下放权利”的精神,结合我市城乡建设的实际情况,创新建筑管理体制,科学合理地划分市和区县(自治县、市)的建筑管理权限,始终遵循“重心下沉、属地管理、权责统一、突出重点、高效便民”的工作原则,充分发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优势,实施综合协调、分类指导,逐步构建科学合理、统一、高效的直辖市建筑管理新格局。 二、市、区县(自治县、市)建筑管理权限划分 (一)主城区以内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下列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市管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负责实施建筑管理: 1、国家和市的重点建设项目; 2、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18层以上(含18层)的单体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单跨跨度18米以上(含18米)的厂房或20米以上(含20米)的建构筑物工程; 3、含有前款单体和建构筑物规模标准的住宅小区项目,或者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 4、桥梁、地铁、轻轨、隧道、跨区市政道路、日供水或处理能力在5万吨以上的给水排水、日处理能力在500吨以上的垃圾处理以及其他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分期建设项目按总规模控制,建设工程的规模标准以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审查意见为准);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5、大专院校建设项目; 6、特殊公共建筑工程,其他工程技术复杂、施工难度高的建设项目。 (二)主城区以内的其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区管工程”)和主城区以外的所有建设项目,均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负责实施建筑管理。其中,对跨区县(自治县、市)的建设项目,由相关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互协商确定,并将协商结果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相互协商困难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某一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实施建筑管理。 (三)对由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负责实施的建筑管理活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有指导、监督、技术支持的职责;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负责实施建筑管理的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协助、配合、应急处置的职责和义务。 三、工作措施及工作要求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管理权限调整后的工作方案及保障措施,及时与对口部门进行衔接。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承担监管责任,并自觉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监管工作质量。 (二)进一步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全市所有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在规定的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当地有形建筑市场完毕相关手续,并将监管与收费分离。监管应按照建筑管理权限的划分,由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监管机构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市和主城区(不含北碚区和渝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监管机构应统一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设点受件和出件,负责受理和办理市管工程和区管工程的相关手续。凡是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分市管工程和区管工程,均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应监管机构统一收取综合服务费和质量监督费,再按工作内容分别分配给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应监管机构(具体办法另发)。主城区以外其他区县(自治县、市)的收费仍沿用以前的办法不变。 四、其他 (一)本意见中建筑管理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与施工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工程造价、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主城区是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碚区、巴南区。 (二)渝中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渝中区建设工程施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渝建[2004]234号)执行。 (三)本意见实施前已进入建筑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仍按原分工职责继续完成,新开工项目按本意见执行。 (四)本意见于二OO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