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2006/09/11 【颁发文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各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省人大农业和资源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清查地方性法规配套规定制定情况的通知》(浙人大农函[2006]38号),须对涉及国土资源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清查。经研究,涉及国土资源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授权条款主要有: 一、《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征用土地补偿的具体标准。” 二、该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请各局尽快进行研究,将本级政府根据以上二款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于9月20日前报送我厅政策法规处。(如无也应书面函告并说明理由)联系人:谢伟,电话:88877827;传真:88877823。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关于清查我省国土资源法规配套规定制定情况的通知 厅有关处室: 根据省人大农业和资源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清查地方性法规配套规定制定情况的通知》(浙人大农函[2006]38号),须对涉及国土资源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清查。经研究,涉及国土资源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授权条款主要有: 一、《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款:“治理备用金的缴纳及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二、《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基本农田易地代保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请尽快进行研究,将省政府及我厅经授权根据以上二款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于9月15日前报送政策法规处。(如无也应书面函告并说明理由)联系人:谢伟,电话:88877827;传真:88877823。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规划、耕保、利用、法规等部门开展这项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对执行该法的成效、问题及建议进行汇总,于8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厅法规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款:“治理备用金的缴纳及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基本农田易地代保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一、合法性评价:该条例涉及国土资源内容是否符合上位法规定、与其他法律法规有无冲突; 二、合理性评价:权利义务设置是否恰当、平衡,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规定是否相称; 三、形式评价:条例结构的安排是否合理,逻辑关系是否清楚,用语是否准确、规范、严谨、简明易懂。 四、实施效果:实施后的成效如何,有何成功与不足之处,达到立法目的否,立法质量如何,是否具有地方特色,操作性和针对性如何。 五、建议与修改意见。 附件:需要国土资源部门评估的有关条文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