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时空 首页 地方动态 浙江建筑新闻 查看内容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申报验收管理程序》的通知

2007-8-17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53|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实施日期】2006/05/08 【颁发文号】浙建设24号 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 为加强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工作,确保示范工程验收的规范性,提高示范工程的推广意义,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管 ...

【实施日期】2006/05/08
【颁发文号】浙建设[2006]24号
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
为加强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工作,确保示范工程验收的规范性,提高示范工程的推广意义,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及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申报验收管理程序》,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1:《浙江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申报验收管理程序》
附件2:浙江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申报表等(略)
 
浙江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申报验收管理程序
为通过实施建筑节能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加强规划、设计、施工、材料、运行管理、工程实践和经验总结等,推广先进适用成套节能技术与产品,促进建筑节能产业进步,推动浙江省建筑节能工作,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63号)精神,明确我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申报验收管理程序。
一. 本程序适用于列入省级建筑节能示范的实施工程。 
二.
浙江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查立项、监督管理,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称号的授予等组织管理工作;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工程的组织申报、协调及管理工作;
建设厅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示范工程的技术指导、技术服务,参与建设中期检查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验收等具体工作。
三. 在示范工程的实施中,通过规划、设计、施工、材料应用、运行管理、工程实践和经验总结等,推广先进适用成套节能技术与产品,实现节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建筑节能产业进步,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
四. 示范工程的申请条件:
1.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即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2.新建的公建单体工程不宜小于5千平方米;住宅小区不宜小于5万平方米。改、扩建的单体工程可以适当放宽;即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优先考虑。
3.采用的节能技术与产品应优先选用列入部、省节能技术公告的技术产品,并符合推广要求;不得采用列入部、省限止、禁止或淘汰目录的技术和产品。
4.节能设计方案应在符合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有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创新应用,同时满足下列5项成套节能技术和产品中2项(含2项)以上的应用:
1).严于标准要求的新型墙体、保温隔热屋面、节能门窗、遮阳和楼地面等节能技术与产品;
2).空调制冷和供热采暖系统调控与热计量等节能技术与产品;
3).太阳能、地下能源、风能和沼气等可再生能源;
4).建筑照明的节能技术与产品;
5).其它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效果显著的四新成果。
 五. 申报示范工程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 浙江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申报表(见附件一);
2. 工程立项核准文件、开发企业资质等证照复印件。
3. 工程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节能篇);
4. 节能专项设计方案;
六. 示范工程的组织实施
1.申请?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示范工程的申请条件和建筑节能的试点规划进行初审,初审后报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 立项?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筑节能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符合要求的项目列入示范工程实施计划,并统一行文公布。
3.监督管理?列入示范工程实施计划的工程,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组织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已批准的建筑节能设计方案在工程中的具体实施和质量情况。
4.示范工程验收?示范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申请表见附件二),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5.公布?对验收合格的示范工程,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文公布,并颁发“浙江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证书(格式见附件三)和标志。
 七. 示范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示范资格:
1.列入计划后一年内未领取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的项目(经批准延期的除外);
2.工程竣工后一年内未申请验收的项目。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相关阅读

已有 0 人参与

会员评论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