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2003/01/01 【颁布单位】辽建发[2002]137号 [CENTER] 辽宁省建设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法规的监督和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规定》、《辽宁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建委、规划局、城建局、房产公用局、开发办等市政府的工作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规范性文件,是指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解释等实施对社会管理的文件。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技术规范和具体事项的布告、通告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须于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起草部门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领导,认真履 行备案职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第六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包括正式文件文本、起草说明、备案报告,并按照规定格式装订成册,一式10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第七条 起草说明应包括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名称,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八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同法律、法规、规章及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违背; (二)是否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第九条 审查规范性文件发现的问题,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以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相违背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自行纠正;拒不纠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撤销、改正; (二)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制定程序及规范化方面存在问题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制定机关自行处理。 第十条 备案部门应自接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后3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25日前,将上一年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由本市人大、政府发布的建设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目录一式3份,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将市人大、政府发布的建设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文本抄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未按本办法备案者、将通知应报机关,限期报送;拒不报送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27日辽宁省建设厅发布的《辽宁省建设法规性文件备案办法》(辽建发[1995]130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委(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 委(局)规备字[20 ] 号 省建设厅: 现将我委(局)20 年 月 日发布的《 》([20 ] 号),上报备案。请查收。 委(局)(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关于报送市人民政府建设管理方面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报告 委(局)规备字[20 ] 号 省建设厅: 现报送我市人民政府于20 年 月 日发布的《 》(政发[20 ] 号),请查收。 市委(局)(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关于报送市人大建设管理方面地方性法规的报告 法规备字[20 ] 号 省建设厅: 现报送我市人大常委会于20 年 月 日发布的《 》(人办发[] 号),或( 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请查收。 市委(局)(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表 填报单位(印章) 20 年 月 日填报 |